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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体育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呼伦贝尔市体育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1-13 发布日期: 2025-11-13
呼伦贝尔市体育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13 来源: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呼伦贝尔市体育局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容缺执法、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建议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4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5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积极主动改正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呼伦贝尔市体育局

违法行为

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在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4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单位:呼伦贝尔市体育局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在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4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5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

 

 

6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1.未受到过同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未造成重大影响

1.《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4月国务院令第554号通过)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建议、行政指导